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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规定,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度设计、统筹协调、监督指导,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。区县(自治县)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行政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。法律、法规规定市和区县(自治县)均可以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,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外,一般由区县(自治县)行政执法部门行使。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法律、法规规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,开展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。
《条例》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,由市司法局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管理运行办法,确保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的精准、务实、高效。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,汇总形成本市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,并分类形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、区县(自治县)政府定期评估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,根据评估结论以及工作实际,需要调整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,按照《条例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,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,应当协商解决;不能协商解决的,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,协调不成的,报同级政府决定。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,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,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纠正。行政执法部门违反《条例》规定的,由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;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,由区县(自治县)政府予以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。
《条例》明确由市司法局负责建设、管理全市统一的“执法+监督”数字应用,要求全面运用到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、统计分析、指挥调度、执法监督等工作开展,促进线上线下融合。同时,为强化与各行业领域业务数字应用的对接,明确各级执法部门不再新建行政执法类的基础数据库,并将现有已建成的数据库逐步整合至“执法+监督”数字应用。
此外,《条例》要求聚焦优化营商环境,创新行政执法协同方式,健全投诉举报处理首问负责制,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。推广执法监管“一件事”,综合集成多部门监管事项,统筹推行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,对实施“综合查一次”等联合执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,防止监管缺位、减少重复检查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,明确按照首问负责制予以登记,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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