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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女士表示,事发时大狗力气太大,精神极度亢奋。自己遇到此突发事件,当场崩溃,不知所措,心理遭受巨大创伤。经报警后查明,大狗系居住于同小区的被告宋女士所饲养的混血德国牧羊犬,具体犬种不明,德国牧羊犬属于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,无法办理狗证。此外,自己多次看到大狗独自在小区内流窜,没有人牵绳,没有戴嘴套,甚至没有人看管,可见被告没有对烈性犬采取拘束措施。
王女士认为,此事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、工作、生活均造成损害。被告饲养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,而且散养烈性犬,不采取任何拘束措施,最终导致烈性犬咬伤原告、咬死原告爱犬,具有明显过错,甚至是放任的故意,被告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王女士提出诉讼请求: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,其中包括医疗费8468元、犬只购买费2800元、犬只抚养费3000元、犬只死亡后火化费用2688元、误工费15万余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、律师费 9000元;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;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,事发前原告已饲养比熊犬约4年时间,与宠物有较深的感情。原告原本担任银行大堂经理的职务,每天需要与很多客户进行沟通,因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法再胜任本职工作。原告单位负责人也对原告说她不能适应本职工作。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中共计有132天病假,而事实上,事发后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时,也就是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7月10日,原告一直无法到单位工作,已休息、停工在家数月。
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,前述证据视频不足以体现事件的前因,即德牧和原告及其比熊犬之间如何相遇,如何发生争执。此外,证据视频均为事发当日同一时间段的视频,不能证明德牧平时在小区流窜的事实。被告平时将德牧圈养在自家院子中的铁笼里,并非放任其流窜散养。且原告怀中抱着比熊犬,没有佩戴牵引绳等安全措施,不符合本市的养犬规范,所以不能排除原告作为比熊犬管理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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