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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述泸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,夜郎古酒方面使用与“郎”商标近似的“夜郎古酒”“夜郎春秋”标识,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,其生产、宣传、销售前述白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;其行为违反商业道德,将包含“郎”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,构成不正当竞争; 并且其主观故意明显,侵权行为后果严重,可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,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、宣传、销售涉案白酒,赔偿郎酒经济损失1.96亿元,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、不得带“郎”字。
★(撰稿:滕贵俊)第111期 - 偷懒爱好者周刊 24/12/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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