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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提交的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显示,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13日竣工。由此,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3日终止,此后也并未给李皮安排工作。然而,李皮表示,“工程竣工后,公司又安排我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模架拆卸等收尾工作,一直干到2022年1月7日,我在拆除模架时,从高凳上摔落受伤。”
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合同期满后,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,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,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从工资支付情况看,双方均认可关联企业于2022年1月29日代建筑公司向李皮支付2021年12月工资4840元,该数额与此前数月李皮的整月工资数额一致。建筑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3日终止,此后未给李皮安排工作,但却按照整月向李皮支付2021年12月的工资,与常理不符,建筑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。
综上,依据在案证据,法院认为李皮主张工程竣工后,其在建筑公司安排下继续在施工场地提供劳动,更符合实际情况,法院予以采信,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。同时,因本案可能涉及后续工伤认定问题,法院在本案中只对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1月7日(即李皮受伤之日)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。待李皮主张的工伤情况确定后,如双方对于2022年1月7日之后是否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仍存争议,双方可另诉解决。
“2022年1月,公司未安排李皮进入涉案工地施工,李皮在工地受伤是其私自进入工地的个人行为,与公司无关。”建筑公司辩称,建筑行业工人难以按照固定时间进行工作,承包人通常在项目竣工后的年底结算工人工资,加上本案存在公司委托关联企业代付工资等多种现实因素,造成李皮的月工资发放情况与其实际工作情况并不一致,因此,12月发放全额工资并不意味着公司给李皮安排了工作。
北京市总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、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表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后,劳动者在原工作地点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,并按照原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可以视为“以原条件继续履行”,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存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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