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她提出,游客在发布内容时,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,避免误导他人。如果因虚假信息导致他人受伤或发生意外,或故意隐瞒风险信息以误导性表述诱导他人前往,可能因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损害而承担侵权责任。社交平台在内容审核和监管方面负有一定责任,如果平台未能及时识别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内容,也可能因监管不力而承担相应责任。
“找那种没人爬过的,不敢爬的……”张某明、毛某明和张某3人为追求刺激的探险体验,决定“挑战”江西三清山景区的攀爬禁区巨蟒峰。3人采用电钻钻孔、打岩钉、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,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,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、原始性和完整性。最终,法院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、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,张某免予刑事处罚,另外判处3人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,支付专家费15万元。
“如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,导致游客走‘野路’伤亡或财产损失,景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根据旅游法规定,旅游者在人身、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,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、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。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,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。”尹玉说。
李婧认为,未开放区域往往地形复杂,气候多变,存在高山、深谷、密林等自然障碍,使得监管工作难以全面覆盖。这些区域可能缺乏必要的监控设备和通信设施,导致管理人员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游客非法进入。同时,尽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游客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,但在实际执行中,由于游客数量众多、流动性大,以及监管力量的有限性,使得法律法规的执行面临困难。部分游客行为的不可预测性也增加了管理难度。少数游客可能出于探险、寻求刺激或逃避门票等目的,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。这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,使得景区管理难以提前预防和应对。
尹玉提出,许多景区管理部门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,因此在面对那些擅自闯入未开放区域的游客时,这些景区管理部门往往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:他们可以对游客进行劝导、警告,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限制措施,却难以直接对这些游客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。这种情况不仅削弱了景区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,也可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游客产生“违规也无妨”的错觉。
李婧建议,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游客行为的具体规定,明确擅闯禁区、未开放区域的法律责任;加大处罚力度,对擅闯禁区、未开放区域的游客,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,给予相应的处罚,包括但不限于罚款、行政拘留以及终身禁入等。对于情节特别恶劣、造成严重后果的游客,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景区黑名单制度,将其纳入全国景区黑名单,实现跨景区的联合惩戒,提高违规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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